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177號
聲 請 人 江凱量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坦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8月19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2月18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 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坦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於113 年2月19日就任,原應於113年8月18日前完結公司清算事務 ,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尚未查核清算申報資料,無法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程序,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74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 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3年2月18日止完結 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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