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378號
TCDV,106,補,1378,2017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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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78號
原   告 林登義
      何麗秋
      林世詮
被   告 高森清
      高文宏
      鄭鴻龍
      鄭淑華
      鄭淑滿
      傅美彩
      鄭皓中
      鄭宇傑
      高淑娟
      高榮宏
      高育珮
      高維佑
      高陳慧
      高陳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5,547,680元【計算式:31,000×
(253.31+328.68+1,224.94+928.16+1,537.02+812.87+
180.28+614.86)×(1/8+1/16+1/16)=45,547,680】,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2,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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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