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7719號
TCDV,113,司票,7719,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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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719號
聲 請 人 謝智評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傅緯倫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清晰完整之本票彩色影印(票面金額與發票人簽名均被
指印蓋住不清)。
二、確認附表中到期日為113年5月2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
載,並請具狀更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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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