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7648號
TCDV,113,司票,7648,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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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648號
聲 請 人 鄭祖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國清、黃麗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確認附表本票到期日為112年11月2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是,請具狀更正。(查本件本票到期日未記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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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