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7578號
TCDV,113,司票,7578,202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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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578號
聲 請 人 劉嘉政
代 理 人 林福地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致維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確認附表二張本票到期日為「113年8月1日」之記載是否有
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二張本票到期日
為「113年7月31日」不相符。」)
三、陳報二張本票利息迄日及利率為何?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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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