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7408號
TCDV,113,司票,7408,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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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408號
聲 請 人 蕭國清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卓寶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㈡確認聲請事項欄如附表所載本票金額新臺幣37,600,000元
整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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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