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76號
原 告 廣三甲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滄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勝任、張姵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57,
5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