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376號
TCDV,106,補,1376,2017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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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76號
原   告 廣三甲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滄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勝任張姵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57,
5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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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