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243號
聲 請 人 林巡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順祥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林順祥之「身分證號:Z000000000」之記載是
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請寄回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綠色-附卷聯)。(因台端遞
狀時繳費後未將該聯交回收狀櫃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