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375號
TCDV,106,補,1375,2017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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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75號
原   告 吳碧純
被   告 吳秉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51/100000 ),及其上同地段4438
  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3樓之5(
  應有部分:全部),為原告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是原告請
  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初步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32,783元【計算式:土地(95,210元/㎡×2,070㎡
  ×251/100000)+房屋438,100元=932,783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另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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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