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7040號
TCDV,113,司票,7040,2024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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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040號
聲 請 人 張秀宜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梅氏忠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 提出相對人梅氏忠(護照號碼:M00000000號)最新居留證影 本。㈡確認附表本票金額〝150000萬〞元正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是,請具狀更正。㈢確認附表利息起算日為〝112年12月19 日至113年7月18日〞之記載是否有誤?(請特定一日期。)」 ,此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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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