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7040號
TCDV,113,司票,7040,2024080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040號
聲 請 人 張秀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梅氏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梅氏忠(護照號碼:M00000000號)最新居留證
影本。
㈡確認附表本票金額〝150000萬〞元正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
,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附表利息起算日為〝112年12月19日至113年7月18日〞之
記載是否有誤?(請特定一日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