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324號
TCDV,113,司拍,324,202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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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甫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方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翠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謝翠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貸、金錢借貸 、票據等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皆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業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謝翠娥於民國113年1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 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14年7月24日。詎相對人自民國113年6 月2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3,000,000元及利息、 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 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金錢借貸 契約書影本、本票影本1紙、存證信函、簽收回執等為證。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7日內就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 相對人謝翠娥於收受該通知後則具狀陳稱:其因年紀已高, 行動不便,疑似失智被訴外人劉誠恩慫恿將其俗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設定抵押予聲請人,實際上新臺幣參佰萬元借款皆由 訴外人領走等情形云云。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 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聲請人就已依法登 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之債權證明文件,證明 抵押債權存在且其清償期業已屆至,本件聲請即應予准許。



至於抵押債權實體上之存否,需經實體審判始可認定,非本 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可得審究,相對人如有所爭執,應另 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西屯區 下石碑 1653 101.00 全部 2 臺中 西屯區 下石碑 1653-1 1.00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7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001層磚造、住家用 一層48.15 合計48.15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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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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