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李後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12年6月1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6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貼現、墊款 、票據、保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 費用、損害賠償及因行政費用之清償所生之債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2年6月13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無。
(九)違約金:違約金每萬元每日新臺幣二十元。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及強制執行之費用 。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 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4‧因債務不 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盧淑卿,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盧淑卿於民國112年6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2,800,00 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2
年9月13日,債務人並簽立本票乙紙為憑。詎債務人屆期未 為清償,計尚欠本金2,8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 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款契約書、本票 1紙、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 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 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 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 予准許。至第三人田克強雖具狀表示意見略以:聲請人為高 利貸、相對人已不在國內等語,惟第三人既未受相對人委任 處理本件權限,則其前開表示意見,自非適法,併予敘明。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南區 樹子腳段 1730 3,362.00 100000分之402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8871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集合住宅 鋼筋混凝土造 014層 一層:70.10 合計:70.10 陽台:8.30 全部 臺中市○區○○○巷00號 共同使用部分: 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8,136.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