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李福振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廖財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6,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0年10月4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透支、票據、保 證、所生債務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 行抵押權之費用及因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六)清償日期:就各個債務分別規定其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廖財盛,1分之1。 嗣債務人廖財盛於⑴民國110年10月8日⑵民國110年11月23日 向聲請人借款⑴新臺幣15,000,000元⑵新臺幣15,000,000元,
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民國113年10月8日⑵民國 113年11月23日,應按期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 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民國113年4月8日⑵民國113年5月4日 起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新臺幣15, 000,000元⑵新臺幣15,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 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借據、約定書、催告書暨掛號郵件回執等影本為證,經核尚 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 ,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西屯區 西屯 2032-16 132 全 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9335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 人行道、住房、 樓梯間、機械室、 鋼筋混凝土造、 5層 一層:63.26 二層:83.94 三層:83.94 四層:83.94 五層:83.94 屋頂突出物: 33.08 騎樓:20.97 合計:453.07 陽台:31.07 全 部 臺中市○○區○○路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