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291號
TCDV,113,司拍,291,202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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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黃榮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宇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13年1月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正。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票據、墊款、租金、價 金、保證、應收帳款業務包括本金、利息、延遲利息、 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律師費、 訴訟費、保全程序之擔保金、強制執行之費用、移轉登 記所生之費用。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13年7月3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息(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 (九)違約金:逾清償期每日每萬元罰20元。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費用。2、聲請拍 賣抵押物之程序費用。3、聲請本票裁定之程序費用。4 、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5、權利人墊付擔 保物之保險費用。6、因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之擔保債 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7、保全抵押物、強制 執行、參與分配之等相關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鄭宇志,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鄭宇志於112年12月13日簽發面額4,500,000元,到 期日未載之本票乙紙。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 4,500,000元、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票1紙、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 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 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 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大甲區 幼獅段 439 76.00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84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宅、樓梯間 鋼筋混凝土造 003層 一層:44.15 二層:46.37 三層:46.37 屋頂突出物: 11.49 合計:148.38 陽台:10.48 全部 臺中市○○區○○路0巷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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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