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顏麗華
債 務 人 杜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顏麗華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杜玉珠之債權,經設定登記 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105年3月2日。
⑵民國106年7月27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⑴⑵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3,000,000元。 ⑵新臺幣98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民國135年2月25日。 ⑵民國136年7月25日。
(七)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十)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 全抵押權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 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 費及按墊付日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息。(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杜玉珠,債務額比例:全部 。
嗣債務人杜玉珠於⑴⑵民國106年7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⑴新臺 幣930,000元⑵新臺幣2,380,000元,⑴⑵均約定有利息及違約 金,清償日為⑴民國136年7月28日⑵自民國107年7月28日起每 一年為一期,屆期時如立約雙方無異議時,視為同意同一內 容繼續延長,不另換約,⑴⑵均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 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前開借款自⑵民國1 13年1月31日起之借款本息已超過循環額度借款額度,惟債 務人未依約將超過之數額歸還,依借款約定書之規定,應即 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計尚欠本金共新臺幣3, 139,86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 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繳款紀錄、土地暨建物登記 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區 東義段 350-7 518.00 20分之1 2 臺中市 北區 東義段 350-8 236.00 100分之14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490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005層 一層:101.52 合計:101.52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巷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