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許慕漩
聲 請 人 賴雅莛
相 對 人 張貴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張貴德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許慕漩、賴雅莛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 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 借款、票據、本票保證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0,400,0 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13年10 月1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 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張貴德於民國000年00月間向聲請人借款650萬元, 並由相對人簽發票面金額為650萬元,到期日未載之本票1紙 ,且約定利息及違約金。詎料,債務人自113年起即未再給 付利息,借款本金亦未清償,依借款契約書約定,如有一期 未支付利息或本金,視同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及本票各一件等影本為證。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后里區 文化段 112 271.35 6分之1 2 臺中 后里區 文化段 118 0.65 全部 3 臺中 后里區 文化段 119 64.56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31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人行道、住宅、樓梯間、鋼筋混凝土造、2層 1層:26.16 2層:39.29 騎樓:14.14 突出物一層: 9.49 合計:89.08 陽台:3.03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