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黃秀慧 住○○市○里區○○路000巷0○0號
相 對 人 陳義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之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 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 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 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 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經本院112年度家 親聲字第838號裁定之,業已確定,聲請程序費用應由相對 人負擔全部。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 應自112年9月7日起,至未成年子女年滿18歲之日(120年3月 17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聲請人關於未成年子女 扶養費新臺幣(下同)15,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5 5,000元(計算式:15,000×〈90+1/3〉=1,355,000),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算,應徵收之第一 審聲請費用為2,000元。揆諸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負擔, 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基上,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 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