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家他字,113年度,97號
TCDV,113,司家他,97,202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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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他字第97號
受裁定人即
聲 請 人 陳勵中

受裁定人即
相 對 人 楊順森

楊政展

楊政浩

楊崇政


楊坤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87號
),經判決確定,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聲請人陳勵中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67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計算之利息。
受裁定人即相對人楊順森楊政展楊政浩各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67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受裁定人即相對人楊崇政楊坤竺應各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66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 ,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 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 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 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為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所明定。又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



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 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 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經本院以112年度家救字第186號准予訴訟救助,而上開事件 ,經本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8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 原判決附表五之比例負擔,業已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兩造應各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鉉岱

附表一:被繼承人陳濆之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被繼承人權利範圍 聲請人起訴可得利益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重測前地號:學田段第35之1地號,面積:5287.11平方公尺) 1/168 5287.11*15300*1/168*1/8=60,187元 2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重測前地號:學田段第35地號,面積:4374.93平方公尺) 1/168 4374.93*15300*1/168*1/8=49,805元 3 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存款33,308.9元 1/8 33308.9*1/8*1/8=520元 4 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30股 1/8 3000*1/8*1/8=47元 合計:11,064元
附表二:被繼承人楊樹生之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被繼承人權利範圍 聲請人起訴可得利益價額 1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重測前地號:學田段第35之1地號,面積:5287.11平方公尺) 1/1344 5287.11*15300*1/1344*1/7=8,598元 2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重測前地號:學田段第35地號,面積:4374.93平方公尺) 1/1344 4374.93*15300*1/1344*1/7=7,115元 3 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存款33,308.9元 1/64 33308.9*1/64*1/7=74 4 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30股 1/64 3000*1/64*1/7=7 合計:15,794元
附表三:被繼承人楊樹偉之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被繼承人權利範圍 聲請人起訴可得利益價額 1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重測前地號:學田段第35之1地號,面積:5287.11平方公尺) 8/9408 5287.11*15300*8/9408*1/6=12,799元 2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重測前地號:學田段第35地號,面積:4374.93平方公尺) 8/9408 4374.93*15300*8/9408*1/6=9,487元 3 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存款33,308.9元 8/448 33308.9*8/448*1/6=99元 4 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30股 8/448 3000*8/448*1/6=9元 5 郵局存款77,394元(若另有孳息者含孳息) 全部 (77,394+292)*1/6=12,948元 6 聯邦銀行存款292元 全部 合計:35,342元 上開附表一至三聲請人起訴利益合計金額:6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附表五:兩造應繼分比例(本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87號判決)、計算書

編號 繼承人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分擔訴訟費用額 1 陳勵中 1/6 167元 2 楊順森 1/6 167元 3 楊政展 1/6 167元 4 楊政浩 1/6 167元 5 楊崇政 1/6 166元 6 楊坤竺 1/6 1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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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