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31098號
TCDV,113,司執,131098,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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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1098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永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詹日新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劉惠玉吳慶發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
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債權人並未釋明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於本院轄
區,而債務人劉惠玉吳慶發之戶籍地址分別在彰化縣、新
北市,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可推定其住
所於彰化縣、新北市,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
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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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