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30676號
TCDV,113,司執,130676,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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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067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許榮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振生洪坤達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強
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
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是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而債
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聲請。
二、查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強制執行,惟債務人
洪振生洪坤達已於民國106年6月26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按。是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
換發債權憑證,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3款、第
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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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