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010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債 務 人 呂秀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秀真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等
債權,而該第三人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大安區,非在本院轄區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
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羅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