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9220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便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楊仲晟即楊鄭洲
、張歆媃即張嘉欣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楊仲晟即楊鄭洲、張歆媃即張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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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紅利及利息或其他受益金等各項給付債權,惟依其聲請狀
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即第三人所在地均位於臺北市信
義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
文。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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