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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29220號
TCDV,113,司執,129220,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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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9220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便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楊仲晟即楊鄭洲
張歆媃即張嘉欣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楊仲晟即楊鄭洲張歆媃即張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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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紅利及利息或其他受益金等各項給付債權,惟依其聲請狀
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即第三人所在地均位於臺北市信
義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
文。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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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便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