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8577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得弘、林穎賢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得弘、林穎賢強制執行,
惟無法查知債務人林穎賢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
為地,故請求本院調查債務人林穎賢之勞工及人壽保險投保
資料、郵局存款帳戶再予執行,顯見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
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屬不明。又債務人林穎賢住所地係
在新竹縣,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首揭條
文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
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