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26315號
TCDV,113,司執,126315,2024081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6315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阮段緣阮日采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阮段緣阮日采強制執行,
惟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
故請求本院調查債務人之勞工及健康保險保險投保資料、人
壽保險投保資料、郵局存款帳戶再予執行,顯見本件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屬不明。又債務人阮段
緣、阮日采住所地分在南投縣、屏東縣,此有卷附之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