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25471號
TCDV,113,司執,125471,202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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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5471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盧建文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聲請本
院查詢債務人之保險資料,然債務人之住所地在高雄市大樹
區,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
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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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