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21638號
TCDV,113,司執,121638,2024080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1638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孟安劉淑貞劉宗憲間返還借款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劉孟安劉淑貞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 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 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債務 人劉孟安劉淑貞已於民國106年2月25日死亡,此有個人基 本資料在卷可稽,從而,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 聲請強制執行,本院無從命為補正,其關於債務人劉孟安劉淑貞部分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嘉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