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21628號
TCDV,113,司執,121628,202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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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1628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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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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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潘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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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美蓮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係直接聲請 本院函查債務人之郵局開戶資料及勞保投保資料,惟債務人 之住所地係在宜蘭縣宜蘭市,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之個 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 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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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