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1245號
債 權 人 張貴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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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一明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沈一明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查 ,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死亡,是債權人據以對無當 事人能力之人為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3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