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19643號
TCDV,113,司執,119643,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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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9643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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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林振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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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薇毓簡單茶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 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葡眾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債權並聲請查詢勞保、郵局存款、人 壽保險等資料,據債權人陳報該第三人所在地係位於桃園市 中壢區,有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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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