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5658號
債 權 人 向蕾
債 務 人 朱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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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妘茹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執行標的係債務人於第三人耀富貿易有限公司、祐生耳 鼻喉科診所之薪資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分 行之存款,第三人之住所地分別係在臺北市及新北市,均非 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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