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445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怡萱
住○○市○○區○○○路○段0號9樓
債 務 人 王世誠 住○○市○○區○○路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聲明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尚益汽車材料有限公司每月應領薪資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 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生活所必需, 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 產。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 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強制執行 法第122條第2、3、4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債務人之前配偶已死亡,須獨立扶養未成年 子女2名,債權人聲請扣押薪資,已無法維持債務人及未成 年子女生活所必需,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之規定聲明異 議等語。
三、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113年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45, 000元,須單獨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97年、100年生,住臺 中市),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每月生活所必 需,以113年臺中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額1.2倍計算為55 ,866元(計算式:18622+18622×2=55866),此有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尚益汽車材料有限公司薪資證明表、 戶役政資訊查詢資料在卷可參,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 活所必需之金額,已逾債務人每月應領薪資債權之總額,故 債務人之異議為有理由,債權人就債務人對尚益汽車材料有 限公司每月應領薪資債權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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