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巫靜江即徐添丁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徐添丁之繼承系統表。
二、請提出徐添丁之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欄勿省略)。
三、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
(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具
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