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3年度,370號
TCDV,113,司催,370,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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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陳隆發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與前次聲請公示催告聲請狀末相符之印文(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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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