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38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惟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零參拾玖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壹萬零陸佰參拾壹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張惟甯於106年2月間
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
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
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
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迄113年4月底尚積欠聲
請人112,039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110,631元整、已到期之
利息1,408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
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10,63
1元自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
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
,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
達,實感德便。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