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245號
債 權 人 徐永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家偶金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每月工資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㈡提出僱傭契約書影本或勞保局投保薪資資料。
㈢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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