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065號
債 權 人 嚴李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昱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
㈡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㈢補正債務人之借款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借據、票據、匯款
資料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