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060號
債 權 人 鵬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陞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沈綉霞即娘烤好餐館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沈綉霞即娘烤好餐館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補正娘烤好無煙串燒向上總店為債務人之相關釋明文件資
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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