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059號
債 權 人 葉倩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世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截圖Hi,BEIGOD為債務人劉世惠之釋明資料。
㈡提出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帳戶為債務人劉世惠(如存
摺封面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劉世惠(住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國家一號
院大廈13樓C)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