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5003號
TCDV,113,司促,25003,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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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00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郭春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捌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於106年0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合併許可,「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
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依公司
法第319條準用同法第75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大眾銀行
,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概括承受,合先敘明。(二) 爰債務人郭春梅於民國94年08
月17日向聲請人申請現金卡額度30,000元,至100年08月17
日止,尚欠借款餘額新臺幣16,400元整,借款手續費直接計
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
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
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
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產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
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
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
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
年利率20%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又依104年2月4日修正通過之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
「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
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之規
定,本案改依年利率15%計付利息。(三) 又債務人再於民國
94年08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2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
國94年08月19日起至民國102年07月17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
8.25%計付(現已調整為15%)。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
個月一期,共分95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
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
還全部借款,現尚欠聲請人6,480元整,不為繳納且逾期還
本金、利息。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為證。(四)
查上開借款相對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
利息,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應自付給付責任,
並應給付上開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
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貸款約據及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500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6400元 郭春梅 自民國100年08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002 新臺幣 6480元 郭春梅 自民國100年08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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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