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95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夷程即張煜陞
張維宏
盧惠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伍佰陸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張夷程即張煜陞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債
務人張維宏、盧惠姬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六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89,980
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
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
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張夷程即張煜陞自113年4月1日起即未依約
清償債務,迄今尚欠159,561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
金,另債務人張維宏、盧惠姬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495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9561元 張夷程即張煜陞、張維宏、盧惠姬 自民國113年03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03月26日止 年息2.65% 001 新臺幣159561元 張夷程即張煜陞、張維宏、盧惠姬 自民國113年0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9561元 張夷程即張煜陞、張維宏、盧惠姬 自民國113年04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