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4870號
債 權 人 吳品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東叡、吳建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
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
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
,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提出被繼承人吳謝金鶯之繼承系統表。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