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4841號
TCDV,113,司促,24841,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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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84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蘇文昌蘇孟慶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
臺幣壹拾陸萬壹仟零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
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所得之遺產
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持卡人蘇孟慶(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核准並領有聲
請人核發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得持
卡簽帳清費或參加各項分期付款、預借現金或信用卡代償專
案等。(二)持卡人於民國107年12月5日死亡,並積欠信用
卡消費款項161056元整未為清償(含本金87631元、已到期利
息73425元、違約金雜費0元)。相對人為持卡人之繼承人,
並已向鈞院陳報遺產清冊,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
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相對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所得
遺產範圍之限度內給付持卡人積欠之債務,爰依法請求相對
人給付。(三)本案請求聲明為「相對人蘇文昌蘇孟慶
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所得遺產範圍之限度內向聲請人給
付新臺幣161056元整,及其中新臺幣87631元整自民國113年
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特此陳
明。(四)繼承人繼承持卡人之不動產,坐落門牌「台中市
○○區○○路○○○巷○號7樓」已於民國108年5月16日出售,扣除
抵押權擔保債務後尚有剩餘,惟迄今未向債權人清償。聲請
人催討無果,爰請鈞院准予核發支付命令,促其履行債務。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帳務及消費繳款資料、陳報
遺產清冊閱卷、繼承人最新戶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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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