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4712號
TCDV,113,司促,24712,2024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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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71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錫
債 務 人 鄭于得即鄭明


鄭袁瑞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參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參仟陸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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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