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6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 告 王新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598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5560元。茲依民事訴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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