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19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朱弘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柒佰參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一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
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
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債權人
依前開函文規定,於債權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
者,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
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債權人網路
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債務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
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朱弘閔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
信用貸款,債權人於112年01月31日撥付信用貸款50萬元
整予債務人,貸款期間七年,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個
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7.54%計算之利息(民
國113年05月31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71%,計
息利率為9.25%)。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
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
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
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
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
㈢依借款之還款明細,債務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
付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㈣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
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
不要式契約,縱然債權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
文件,惟從債權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
向債權人借貸之事實存在,債權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㈤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05月31日,經債權人
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信用借款
約定書之約定,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之債務已視
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42
7,731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㈥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
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月13日函文影本乙份。
2.線上成立契約影本乙份。3.永豐銀行信用貸款申請
書(線上申請專用)暨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乙份。4.
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乙份。5.歷史利率查詢乙份。6.戶
籍謄本影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