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12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洪翊瑄
債 務 人 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吳田麗美兼吳鶴鵬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吳伊敏兼吳鶴鵬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吳仲傑即吳鶴鵬之繼承人
吳伊眞即吳鶴鵬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吳仲傑、吳伊眞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鶴鵬之遺產範
圍內,與債務人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吳田麗美、
吳伊敏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萬元,及如附件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吳仲傑、吳伊眞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鶴鵬之遺產範
圍內,與債務人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吳田麗美、
吳伊敏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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