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4123號
TCDV,113,司促,24123,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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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412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洪翊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吳田麗美
吳鶴鵬之繼承人、吳伊敏吳鶴鵬之繼承人、吳仲傑吳鶴鵬
之繼承人、吳伊眞吳鶴鵬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
業於民國113年07月04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42211號函准
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
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
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
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
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
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8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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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