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3997號
TCDV,113,司促,23997,202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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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997號
債 權 人 風格畫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勝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榮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之公所備查函影本。
㈡提出債務人積欠管理費、車位費19,065元及電梯更新費6,0
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積欠管理費、車位費19,065元之計算式。
㈣提出債務人何榮㴈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門
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號3樓)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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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