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3891號
TCDV,113,司促,23891,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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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89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玖仟貳佰零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烽煬於民國112年08
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3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24日
起至民國119年08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09日止累計309,145元正未
給付,其中299,156元為本金;9,28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陳烽
煬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720,000元,約定自民
國111年11月25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09日止累
計640,064元正未給付,其中620,345元為本金;19,019元為
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389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99156元 陳烽煬 自民國113年08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620345元 陳烽煬 自民國113年08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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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